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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他人身分证警察证提款卡 辍学少年被控不认罪
(关丹11日讯)17岁少年涉嫌拥有多张来历不明的他人身分证、警察证及银行提款卡,今日面控时否认有罪,获准以3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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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17岁又10个月的巫裔少年,来自吉兰丹巴西富地,今日在关丹交通推事庭面控3项拥有他人身分物件罪名。
首控状指被告于本月1日,晚上10时30分,在关丹市柏灵栋一座公寓客房内,拥有4张属于他人的身分证,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1)(e)条文,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2项控状指被告于上述时间及地点,持有属于一名34岁巫裔青年的2张银行提款卡,抵触刑事法典第411条文(非法接收赃物),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5年及罚款。
第3项控状指被告于上述时间及地点,在没有批准下拥有一张34岁警察的警察证,触犯1967年警察法令第89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94条文下判刑;罪成者可被判罚者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被告聆听控状后,选择不认罪,并以已辍学及售卖碳烤鱼沙爹为生,月收入约1500令吉,供养父母为要求降低保释金理由。
承审推事华喜达再纳阿比丁随后允许被告以总计3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案件展至10月9日过堂,以等候社会福利局行为报告。
此案主控官为西蒂爱莎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