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非法外劳 4雇主认罪罚款
(金马扬7日讯)聘用非法外劳,4名雇主被控上庭俯首认罪,分别被罚5000令吉至2万5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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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彭亨分局(JIM)於本月5日(周四),在百乐金马扬移民局法庭提控4名聘用非法外劳的雇主,以及58名来自不同国家的非法移民(PATI)。
该局在其官方面子书声明中指明,4名雇主雇用非法外劳的行为,已抵触1959/63年移民法(法案155)第55B(1)(聘请非法外劳)条文和第55E(1)(允许非法外劳在建筑内)条文。
在第55B(1)(聘请非法外劳)条文下,罪成者每聘用一名非法外劳,可被罚款1万至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聘用超过5人的话,后果更严重,雇主可面对6个月到5年的监禁,以及另加最高6下的鞭刑。
至于第55E(1)(允许非法外劳在建筑内)条文,允许非法移民进入或居住在建筑内的大马公民,每发现一名非法移民,可被罚款5000至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
4名被告在法官阿末里兹基阿都加利尔前俯首认罪,被判处5000令吉至2万5000令吉的罚款,原因是允许非法移民在他们的场所内工作和居留。
无准证及逾期逗留
非法外劳被判罚款监禁
另有缅甸籍丶印尼籍各3人,孟加拉籍及越南籍各一人,因没有合法签证或许可证以及逾期逗留,抵触1959/63年移民法案第15(1)(c)和第6(1)(c)条文,被罚款1000令吉至1万令吉不等。
另有一名泰国籍非法移民因重犯,被判罚款和监禁。
此外,法庭也对包括24名印尼人丶12名柬埔寨人,泰国丶印度及巴基斯坦各一人,被判4至8个月的监禁,罪名是抵触1966年护照法令第12(1)(a)条文和1959/63年移民法第15(1)(c)和第6(1)(c)条文。”
此外,8名孟加拉非法外劳因未准时赴被法庭发出通缉令,以及缅甸外劳及孟加拉外劳各一人面控时否认有罪,案情展延至下月1日审讯。
上述所有被提控的外籍人士都是于今年8月至9月执法行动中被捕。
彭亨移民局提醒公众,不要雇佣没有合法签证或许可证的外国工人,也不要允许非法移民在他们的场所内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