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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私家车定义
评论员: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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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不少驾驶人士纷纷对接到至少千元“牛肉干”(罚单),不禁吐苦,直轰交警不近人情。
货卡、四驱车、客货车甚至轿车,只要上路时,被发现是被当成“经商”的交通工具,就有可能被“眼睛明亮”的交警,一律以违反车辆执照条例治罪,少则罚款1000令吉,最高者可达1万令吉。
其实笔者深感此事件存有明显的灰色地带,到目前为止遭取缔开罚单的,似乎都是以华裔为多,鲜闻其他族群因为接罚单而呱呱叫。
虽已有条例,规定私家车不可被滥用,但笔者认为,此说法却有些自相矛盾,尤其是现今许多小贩,尤其是开始以车尾厢做生意的小贩,都是被政府鼓励,利用私家车挣钱。
从办货、载货、送货,和直接在车上做生意的情况,都可以在关丹市多个地方政府指定的市集区内看见,将车子变成”档口”,此举又如何定义“私家车”?
就如货卡车主们所言,高价购买货卡无非是偶尔有需,能派上用场,载些体积较大的物件,也比一般小型轿车方便很多,若法律上已明文规定不可用于载货,民众或可避免选择无车辆执照的货卡之类交通工具。
为免有更多无解的灰色地带存在,不论是警方或是陆路交通部有必要重新详细列出条例细节,好让大众能清楚明白“私家车”如何不能乱乱用,以免民众下回再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