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被控受贿 被判监36个月和24个月
(关丹5日讯)2警员被控受贿罪名成立,皆被判监禁36个月和24个月,以及各别罚款2万5000令吉,惟2名被告不接受判决要求上诉,地庭允以每人5000令吉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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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沙菲卡利旦(28岁,巡长)和莫哈末诺里占(35岁,伍长)今日在关丹地庭聆听审讯判决后,通过律师提出申请暂缓执行刑罚,以对有关判决作出上诉。
两人被控於2016年9月23日晚上10时,在彭亨立卑吉洲土展区(Felda Kechau)往立卑市分界处,身为驻瓜拉立卑警局警员,截查一名拥有私烟的华裔商人后,接受后者3000令吉贿款,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
被告们也被控於在同年9月24日晚上10时30分,在立卑阳光花园一间餐馆收取同一名事主1000令吉贿款,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24条文。
上述两项条文罪成刑罚皆为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罚款贿赂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法官拿督阿末占再尼今日宣判,提及2名被告若无力偿还罚额,可以坐牢9个月替代。
被告代表律师生苏克里莫哈末请求法官轻判,指明被告在2018年8月15日被控上法庭后,被解除职务及从商,并於审讯期间未曾缺庭,态度良好。
“沙菲卡利旦目前还在奉养父母,莫哈末诺里占也育有3名孩子。”
阿末占再尼允许两名被告申请暂缓刑罚执行令以进行上诉,同时维持每人5000令吉保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