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中华总商会理事会依章程 通过附加权力
(关丹29日讯)关丹中华总商会理事会议通过附加权力,包括在不违反章程下,商号会员可向理事会要求更换代表,同时允许个人会员通知理事会后,更新其公司的详细资料。
关丹商会日前寄出召开特大信函给会员,同时附上理事会议通过附加权力,及2021年度商业假期信件。
会长拿督曾玟祯今日被本报询及“理事会议通过附加权力”一事时说,理事会是根据章程行事。
他说,章程指理事会有权力设附加权力(By Law),同时也列明章程如有不明确之处,一切交理事会议决。
“商会成立百余年,如今一些人对章程所列明有另一种解读,而理事会则跟随前朝理事,持着相同的解读。”
他举例,一些会员登记记录为私人公司,却成为个人会员,这是一直以来的“传统”。
“只要对方与生意有关联,就可做个人会员,但需有公司注册证明,不论对方是打工或是老板。”
他说,商会不接受公务员或没有工作者为会员。
“非公民、未满18岁者、精神失常都不可成为会员。”
他说,第3项的暂缓条款4.1(i),需通过会员大会核准才能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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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议通过附加权力:接纳会员的标准作业程序:
1.定义:
列明章程第4.1(h)条文,“商业注册文件”定义
为避免产生疑问,根据章程第4.1(h)条文,“商业注册文件”的定义是指:任何证明申请者参与商业、贸易、专业执业及任何与之相关的文件。
为避免产生疑问,根据章程第4.1(h)条文,“本身”一词被定义为:非个人所拥有。
说明:申请者在企业、公司,或所属的行业内至少是管理层,并拥有决策权的,都属于本定义范围,并且仅需出示该单位的证明文件作为行政记录。
2.批淮入会申请准则
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根据章程第4.1条文,入会申请分为个人、商号、公司及经政府注册的华人商业团体。
(2)申请者是否与贸易或商业有关联。
3.暂缓条款4.1(i)
理事会发现,就个人会员而言,第4.1(i)条款与整体章程相冲突,同时违背商会的传统惯例。因此,第4.1(i)条款的实施和有效性将暂缓执行,直至来临的会员大会为止。
4.更新现有会员的详细资料
(1)在不违反章程规定下,商号会员可向理事会要求更换代表,
(2)在不违反章程规定下,允许个人会员通知理事会后,更新其公司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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