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文件一再出错 军火法令被告获判DNAA
(关丹26日讯)度假村前员工涉嫌于9年前非法持有21把彩弹枪、3000枚彩弹球等射击配备,3度上庭却因控方文件内容一再出错,今日获判在不代表无罪下释放(DN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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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费祖鲁(32岁,商人),来自关丹林明瓜拉哥瑙,继于上周五(22日)、昨日(25日)及今日,由代表律师兹克鲁及莎菲卡陪同下,在关丹第2推事庭3度面控,却因控方的提控文件内容存有人为疏忽,导致提控流程受阻。
控状指费祖鲁被控于2015年10月16日下午2时30分,时任林明山镇某度假村员工时,在度假村仓库内,藏有21把“Tippmann 98型号” 狙击手彩弹枪、一把““Tippmann X7型号” 狙击手彩弹枪、21个彩弹射击罐、2盒共3000枚彩弹球。
上述行为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36(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年,或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今日聆听控状并认罪后,却在控方呈予法庭的其中一份警方逮捕报告中,出现误植案发日期的疏忽,即使控方随后提呈已调职他处的前查案官在事隔多年后附上的文书供词纠正错处,但已违反标准作业程序,引起司法公平的争议。
兹克鲁认为控方文件多次出错,造成案件一再被迫退庭、展期,显示控方不重视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对案中被告不公,法庭理应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承审推事东姑依丽雅认为控方从上周五至今日,应有充足时间重新审理所有文件和纠正错处,因此,当庭宣布被告在不代表无罪下释放。
此案主控官为迪圭加仁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