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直接写“补品” 罚4000或监3个月
(关丹29日讯)产品广告牌上直接放“补品/tonik”字样,彭卫生局对产品方开罚4000令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彭亨卫生局主任拿督诺阿诗米今日发布文告,一个坐落在吉隆坡往关丹方向的东海岸大道旁的广告牌,直接放有“补品”的字眼,该行为抵触1983年食品法令第17条文,同时在1985年食品条例第18(3)条文下同读。
她说,相关法令阐明,没有任何食品可以直接在产品上标注“补药”或相同意义的一词。
她披露,案件于昨日在关丹推事庭审讯,最终产品方被处以4000令吉或3个月监禁替代,这项判决也是彭亨首宗援引1983年食品法令禁止产品方在广告上刊登被禁止词语的案例。
与此同时,文告也提到,关丹两名业者因出售的是蔬菜和水果含有过量的毒死蜱(chlorpyrifos)丶氯氰菊酯(Cypermethrin)丶戊唑醇(Tebuconazole)和多菌灵(Carbendazim)等农药成份,在同日在推事庭接受审讯。
两名业者的行为抵触1983年食品法令,经审讯后被处以2500令吉或坐监两个月替代。
日前关丹某宿舍食堂内发生45名学生集体出现肚疼丶腹泻丶呕吐丶晕厥等中毒事件,卫生局取样“辣鸡沙拉”中发现到微生物病原体,援引1985年食品条例第39(2)条文,提控食堂业者。
经审讯,业者被处以3500令吉罚款或监禁3个月替代。
阿诗米指出,彭亨卫生局非常关心食安问题以及市民健康问题,一旦发现到业者不合规格,当局将直接援引1983年食品法令和1985年食品条例对付,一旦罪成,将被处以不超过10万令吉或是不超过10年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