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2政府地 偷矽砂 公司管事判罚20万 7重机罗厘失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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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丹9日讯)矿务公司管事涉嫌2度私闯政府地段进行偷运矽砂活动,今日被提控时俯首认罪,判罚款20万令吉或坐牢12个月,以及7辆重型机械和罗厘遭法庭剥削车辆拥有权。
被告沙哈鲁丁沙亚(50岁),今日在关丹地庭面控2项罪名,分别是于今年2月13日下午4时50分,以及4月5日下午1时,先后带队在关丹双溪卡浪副县甘榜双溪乌拉,靠近大马事海执法机构学院附近,2个属于彭亨州政府地段的矽砂(Pasir Silika)库存区,进行偷运矽砂活动。
上述行为抵触1965年国家土地法令第425(1)(a)(非法霸占土地)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同时在相同法令第426C(3)条文下,一旦在第425条文案件中,涉案物品被证实用于进行与案件相关的不法活动,可被法庭剥削车辆拥有权。
据案情,彭州政府执法队是接获投报,派队侦察州政府地段,发现被告等人进行偷运矽砂,经执法及调查,逮捕被告及依法充公在场作业的各种重型机械和运泥罗厘。
沙哈鲁丁在同事陪同下出庭面控,认罪后向法官阿兹曼慕斯达哈求情指,他只是公司职员,家庭负担沉重,没有丰厚资产帮助他缴付高昂的罚款金,而且自被捕后已失业,希望法庭以他首次犯罪为考量,判于最低刑罚。
沙哈鲁丁也以重型机械和运泥罗厘被充公后,他仍需承担租赁费用,希望法庭能允许,将涉案被充公的7辆重型机械和运泥罗厘归还予原车主。
主控官沙利查依斯迈副检察司则建议法庭应判处监刑,不仅是给予被告严厉教训,也告诫大众,不可侵占政府土地。
“而这起案件,被告侵占政府资产牟取暴利的行为,不仅造成彭州政府,蒙受至少15万令吉土地税金损失,也严重破坏环境。”
法官阿兹曼考量双方陈词后,判决被告每项罪名,各判罚款10万令吉或坐牢6个月,即总罚款额20万令吉或坐牢12个月,同时法庭剥削涉案重型机械和罗厘的车辆拥有权,并归予彭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