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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拯局发RM100罚单 承包商认错缴罚
(哥打峇鲁11日讯)马来西亚消防和拯救局(JBPM)经过调查,证实吉兰丹州消拯局(兰斗班让消拯局局总监)已根据 1988 年消防法第 26条采取行动,对滥用消防栓肇事者发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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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宗滥用消防栓的事故,跟兰丹兰斗班让国会议员拿督西蒂再拉遭投诉有关。
消拯局企业公关部今日发文告说,滥用消防栓并窃取消防栓水供,涉事承包商沙乐胡丁认错遭罚款,并且这桉件已庭外和解,承包商在本月8日也缴付100令吉的罚款。
文告指,根据1988年消防服务法令(341法令)第26条文,即遮盖、包围或匿藏消防栓,以致它的所在地难以被鉴定,或干扰消防栓,或使用在非对抗火灾用途是错误的。
“1998年消防服务法令第23(1)条文也阐明,允许供水单位和AKSB使用消防栓,获得其接驳的水源。即除水务局外,任何人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消防栓或水流的工作,除非他们至少在开工前7天向州长发出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