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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勿法庭“走犯”案 2被告分别判22和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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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勿28日讯)劳勿法庭“走犯”案,2嫌犯周一被控并认罪,分别被判监禁22个月和18个月。

首被告赛达天娜(23岁)被控于本月14日,下午440分左右,在劳勿法庭范围内被合法的拘留中逃走,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224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达2年或罚款,抑或两者兼施。

次被告莫哈末乐扎(22岁)则被控于本月14日,下午440分左右,在劳勿法庭范围内救走被合法拘留的赛达天娜,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225 (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达2年或罚款,抑或两者兼施。

2名被告聆听控状后皆表示认罪,推事庭庭主沙鲁益山随后判决首被告赛达天娜坐牢22个月,刑期由下判日算起,至于次被告莫哈末乐扎,则被判坐牢18个月,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另外,由于女被告同时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c(1)(b)条文,较早时也在地庭被控,她认罪后被判5年监禁,刑期由被捕日算起。


2名被告判刑后被警员押离劳勿法庭。

此案是于本月14日,下午430分左右,在劳勿法庭范围内发生,事发时,女嫌犯完成提控程序后,警员正准备把她带返警局扣留所,岂料乘骑摩哆的男嫌犯突然出现,而正欲步上警车的女嫌犯,马上跳上男友的摩哆。

劳勿警方随后展开追捕行动,于本月24日晚上9时左右,在劳勿甘榜嘉里怡利1间民宅,逮捕2名男女嫌犯,同时扣查1辆用于载走女嫌犯的摩哆。

资料显示,女嫌犯共有7项前科,而男嫌犯则有6项前科,2人触犯的条文包括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15(1)(a),以及刑事法典第457条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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