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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地址外放贷 青年不认罪 下月过堂
(关丹5日讯)34岁经营借贷青年否认在注册公司地址外,进行借贷活动,获以1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案展至下月11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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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洪顺金(译音),来自关丹巴当达迈,今早在彭亨州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组警官及一名亲友陪同下,在关丹第4地庭面控。
他被控于今年9肯23日下午4时,在关丹敦依斯迈路一间商店3楼,身为经营借贷公司业者,在注册公司地址以外单位,进行借贷活动,抵触1951年金钱借款法令第8(b)条文。
一旦罪成,首犯者可被判罚款最高5万令吉,而重犯者除了同样可判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坐牢最高12年。
(拍摄:陈楸妤)
洪顺金聆听控状后,向法官西蒂阿米娜否认有罪,主控官苏海达副检察司则建议法庭将保释金案为8万令吉。
洪顺金在求情时指,已婚并育有3名孩子,妻子是名家庭主妇,自己目前从事油棕园工作,公司账务是由弟弟打理,不了解本身获得收入,所以希望可获减低保释金额。
西蒂阿米娜在考量后,允许被告以1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案件屋至下月11日过堂。
KT191105TANB02.MP4: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