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律师挺身而出 ”有心人“滥用法令 抹黑关丹中总 - 中国报 Eastcoast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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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律师挺身而出 ”有心人“滥用法令 抹黑关丹中总

    莫期媛(前排左2起)及姚德强驳斥会员彭永康及揭发者滥用社团法令攻击关丹中华总商会理事会;左起为曾玟祯、林冈龙及江瑞云;后排左起为陈耐宾、伍冠桦及王子敬。

    (关丹31日讯)关丹中华总商会理事姚德强及莫期媛,今日以前任律师身分,驳斥会员彭永康及揭发者,滥用社团法令攻击理事会,及企图误导会员。

    两人今午在会长拿督曾玟祯、署理会长拿督林冈龙,及第二副会长拿督江瑞云等多名领导的陪同下召开记者会,讲解彭永康等人多次引用的1966年社团法令第51条文和第53条文,并不符会所装修的实情。

    姚德强说,第51条文阐明,凡社团若犯下罪行,便可被判处罚款或监禁罪行,但这起事件仅涉及会所装修,商会、理事会或管理人都没有触犯任何刑事罪。

    “至于第53条文说明,若被发现滥用注册社团的金钱或财产,则须退还该笔款项,但法令或社团章程中,并没有规定翻新会所资金,被视为违法行为。”

    他说,彭永康多次在报章上发文告皆以相关条文,促理事会辞职,仅是断章取义,并指根本不了解法令条文的含意,也没有强而有力的投诉基础,制造假象。

    “若他们依旧认为理事会犯错,理应入禀法庭进行民事诉讼,但至今仅在报章上发文告,促理事会辞职,居心何在?”

    他也认为,即使揭发者坚持援引第53条文,也不会导致现任理事会解散,因条文清楚说明,相关人士须归还非法拥有的钱。

    “但这也应由法庭判决,而不是由任何成员或社团注册官决定,因此彭永康怎能说现任理事会违法呢?”

    另一方面,曾玟祯也说,彭永康及徐祥强等人的言论,令商会及理事会名誉受损,因此该会保留法律追究权。

    出席记者会的理事会成员包括陈耐宾、王子敬及伍冠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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